(2013)临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春梅与聊城市大地种子有限公司、高唐县源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梅,聊城市大地种子有限公司,高唐县源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聊城市源丰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王春梅,女,194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唐县。委托代理人丁玉民,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聊城市大地种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吕庄村。法定代表人杨瑾瑾,董事长。被告高唐县源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鱼丘圣景B15号。法定代表人杨长志,董事长。被告聊城市源丰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黄河路16号166室。法定代表人杨长志,董事长。原告王春梅与被告聊城市大地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种子公司)、高唐县源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投资公司)、聊城市源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种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梅委托代理人丁玉民、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地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瑾瑾,源丰投资公司、源丰种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2日至2012年9月17日,被告大地种子公司分9次向原告借款155.7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24%,可提前偿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5.7万元及利息155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三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大地种子公司、源丰投资公司签订了聊城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基金注入协议书,约定:1、原告注入大地种子公司人民币15万元,被告大地种子公司委托被告源丰投资公司办理现金收付手续,并为原告开具资金注入借据。2、资金注入期限壹年,即自2012年4月2日起至2013年4月2日止。3、被告源丰投资公司允许原告提前撤资,并在48小时内为原告办理完撤资手续,本利一次结清。4、利率兑付方式两种(1)年利率结算方式:年利率为24%,一年到期本利一次付清。(2)月利率结算方式:一年月利率为1.5%,每月兑付利率部分,一年到期付清本金。原告选择第(2)种方式。5、提前撤出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月利率0.3%,不足半年月利率1%,超过半年(含半年)月利率1.2%。6、本资金注入手续由被告源丰投资公司办理,负责到期为原告收回本利,并承担与被告大地种子公司同样的法律责任等。协议书由三方签字盖章生效。该笔借款被告源丰投资公司利息付至2012年8月份。2012年5月27日原告注入被告资金1万元,期限一年,即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按年利率结算方式支付利息。2012年7月16日原告注入被告资金三笔金额79.7万元,期限一年,即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7月16日止;按年利率结算方式支付利息。2012年8月27日原告注入被告资金2万元,期限一年,即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止;按年利率结算方式支付利息。2012年9月3日原告注入被告资金1万元,期限一年,即自2012年9月3日起至2013年9月3日止;按年利率结算方式支付利息。2012年9月8日原告注入被告资金27万元,期限一年,即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按年利率结算方式支付利息。2012年9月17日原告注入被告资金30万元,期限一年,即自2012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按年利率结算方式支付利息。以上9笔借款合计155.7万元。以上九笔借款原告与被告大地种子公司、源丰投资公司签订了同样的协议书,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聊城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基金借据9份。第一笔借款被告利息付至2012年8月份,此后未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付息义务。原告要求提前偿付借款,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原告诉至本院。被告源丰投资公司向社会以聊城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基金注入名义的借款,全部打入法定代表人杨长志的个人账户。2012年12月10日,聊城市源丰种业集团发布“股金退出计划安排”,载明:股金退出原则:追欠为主,集团补贴,三年还清。具体事项如下:1、股金退出事宜有集团接管,集团成立股金退出办公室,有集团董事会直接管理,人员有各公司抽调,股金退出事宜有股金退出办公室全权负责。办公地点:源丰投资公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2、广大客户接到股金退出办公室通知后,请持原公司股金手续到股金退出办公室办理登记审核手续。3、原源丰投资公司的原有股金债权有源丰种业集团接管,负责兑付,三年还清。4、为了严防现有公司债务资源不易流失,集团董事会决定:所有债权必须有集团统一掌控,有计划地统一安排兑付客户。5、凡持有公司债权的同志,接股金办公室通知后,请持债权原件到股金退出办公室予以登记,具体办理债权登记审核手续;债权持有人如不按期办理,股金退出办公室将按债务人所欠额度,按持权人名下客户名单,按时间顺序等额度直接兑接,对兑接客户借据编号登记公告声明,并通知客户负责人。6、源丰投资公司全部股金退出三年还清,还本补息,政府规定除外。所有到期客户顺延一年,2013年兑付本金20%,2014年兑付30%,2015年还清。如资金到位,提前还清。聊城市源丰种业集团,2012年12月10日。并加盖公章。但聊城市源丰种业集团未在工商局登记,是杨长志未来成立集团目标。被告大地种子公司2001年9月11日成立,注册资本558万元,股东名单:杨瑾瑾出资额286万元,杨长志出资额142万元,刘桂香出资额100万元,周长广出资额30万元。经营类别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杨瑾瑾,管辖单位聊城市烟店工商所。被告源丰种业公司2009年12月18日成立,注册资本3006万元,股东:杨长志,出资额3006万元,经营类别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杨长志。被告源丰投资公司2010年6月3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杨长志,出资额1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长志。被告源丰投资公司、源丰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志系被告大地种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瑾瑾的父亲,三被告之间系杨长志一人管理财务收支一支笔。经查201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56%。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撤回了对被告聊城市源丰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准许。本院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依法裁定查封了被告大地种子公司的办公楼一处(21间)、仓库一个。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聊城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基金协议书9份,聊城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基金借据9份,聊城市源丰种业集团“股金退出计划安排”一份,三被告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证人王冬冬、王宁辉的证人证言,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原告当庭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大地种子公司、源丰投资公司与原告签订聊城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基金协议书9份,为原告书写了聊城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基金借据9份,名为基金注入,实为借款。被告借原告款155.7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24%,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应按照约定履行。原、被告约定借款年利率24%,未超过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大地种子公司名为委托被告源丰投资公司办理现金收付手续,同时与原告约定承担同等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大地种子公司、源丰投资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已撤回对被告源丰种业公司的起诉,被告源丰种业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聊城市大地种子有限公司、高唐县源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春梅借款155.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付)。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利。审判长 孙国岩审判员 王学周审判员 王洪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红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