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魏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115号原告:魏某,男,1987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曹某,女,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