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下湖支行与屠国青、魏桂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下湖支行,屠国青,魏桂灿,王焕忠,何月燕,周华琪,屠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湄商初字第309号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下湖支行。法定代表人:方建军。委托代理人:冯大可、金勇。被告:屠国青。被告:魏桂灿。被告:王焕忠。被告:何月燕。被告:周华琪。被告:屠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下湖支行与被告屠国青、魏桂灿、王焕忠、何月燕、周华琪、屠国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告周华琪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诸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暂时中止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