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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执民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宁波华邦铜业有限公司、严伟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宁波华邦铜业有限公司,严伟峰,韩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甬执民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邵德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傅胜凯,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华邦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楼文姚,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严伟峰。被执行人:韩利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浙甬商外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4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韩利萍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3500号B幢24D室房产[权证号:沪房地徐字(2007)第007907号,面积146.5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航审 判 员  严建雄代理审判员  钱轶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马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