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执民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宁波华邦铜业有限公司、严伟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宁波华邦铜业有限公司,严伟峰,韩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甬执民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邵德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傅胜凯,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华邦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楼文姚,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严伟峰。被执行人:韩利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浙甬商外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4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韩利萍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3500号B幢24D室房产[权证号:沪房地徐字(2007)第007907号,面积146.57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宁 航审 判 员 严建雄代理审判员 钱轶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马 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