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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舒华平与毛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华平,毛勋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花商初字第125号原告:舒华平。被告:毛勋元。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华平诉被告毛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华平于2013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勋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华平撤回对被告毛勋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震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