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长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娟、郭强、王涛、单海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娟,郭强,王涛,单海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402号[HJ*2/3]原告东营长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商贸园兴平街114号。组织机构代码78348756-3。法定代表人盖星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磊,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素娟,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广饶县。被告郭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被告王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单海燕,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长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娟、郭强、王涛、单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长城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长城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长城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富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