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常思贤与刘宏恺、宋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常思贤;刘宏恺;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常思贤。被执行人刘宏恺。被执行人宋梅。常思贤诉刘宏恺、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的(2011)凤翔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1年12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4月26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归还了借款及利息共计55145元。本案现已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凤翔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