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开华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土木与陈小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土木,陈小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民初字第18号原告:王土木。委托代理人:郑运花。被告:陈小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土木与被告陈小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土木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土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土木负担。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