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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广西东方创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广西平果宝殿泡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东方创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宝殿泡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保字第3-1号申请人广西东方创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申请人广西平果宝殿泡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西民保字第3号诉前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未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一、驳回申请人广西东方创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平果宝殿泡沫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平果县工业区C-5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平国用(2012)128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标的以500万元为限)的查封。审判长  卢文胜审判员  伍 彦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柳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