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旌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柱与被告四川德阳道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柱,四川德阳道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980号原告李广柱。委托代理人赵宗科,成都市成华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德阳道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峨眉山北路一段。法定代表人张华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柱与被告四川德阳道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柱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广柱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广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秀荣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