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卢芹与石家庄市丰瑞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芹,石家庄市丰瑞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商初字第114号原告:卢芹。委托代理人:王生国。被告:石家庄市丰瑞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仝江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芹与被告石家庄市丰瑞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芹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卢芹以另案协商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芹撤回起诉。原审(2012)绍诸枫商初字第31号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卢芹负担。审 判 长 王 羽代理审判员 韩 华人民陪审员 王水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