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雷明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95号罪犯雷明海,男,生于1981年7月11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横山镇人,因贩卖毒品罪经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以(2011)横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罚金1000元,刑期自二○一○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二○一三年十月十三日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雷明海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雷明海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反省罪行,遵守监规纪律和法律法规,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行为养成较好,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能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考试成绩良好并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伙房改造岗位上,不怕苦累,认真剥菜、洗菜,在该犯的努力下,罪犯伙食的干净、卫生得到有力保障。该犯还能利用工余时间,认真打扫监院水龙头周围卫生,受到了干部、罪犯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底止,累计获得753分,折合七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7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雷明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雷明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明海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