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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与张延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张延斌,胡洪星,XX,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636-1号原告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阳桥东街52号。被告张延斌。被告胡洪星。被告XX。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1239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北环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天虹路灯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延斌、胡洪星、XX、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张延斌驾驶的冀JC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冀JDK**半挂车)和被告XX驾驶的鲁GE78**号轻型普通货车两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张延斌驾驶的冀JC9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冀JDK**半挂车)和被告XX驾驶的鲁GE78**号轻型普通货车两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友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