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陈邦相与黄光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邦相,黄光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8号原告陈邦相。被告黄光正。原告陈邦相诉被告黄光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邦相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邦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陈邦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端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