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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陈邦相与黄光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邦相,黄光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8号原告陈邦相。被告黄光正。原告陈邦相诉被告黄光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邦相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邦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陈邦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端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