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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山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廖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自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