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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成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兰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徐源泽,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成德,男,汉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成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兰法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成德未按期履行义务,2013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650694.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成德的房屋,该房屋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建筑面积为217.7平方米的房产,因该房屋评估、拍卖需一定时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兰法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中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时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师谦执行员  高若峰执行员  唐力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