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雪华与姜长贵、钟凤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华,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姜长贵。被执行人钟凤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雪华与被执行人姜长贵、钟凤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二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