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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岳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XX;邓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岳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刘XX,男,汉族,农民。被告邓X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早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