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岳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XX;邓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岳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刘XX,男,汉族,农民。被告邓XX,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早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