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郭海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海利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946号罪犯郭海利,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3)榆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海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17年6月3日止),剥夺政治树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5)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231号刑事裁定,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6月3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3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海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40次。该犯系病犯。本院认为,罪犯郭海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海利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代理审判员 周 谧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