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黄玉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玉合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173号罪犯黄玉合,男,43岁,1970年3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五年一月六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渭中法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玉合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经本院(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四月二日以罪犯黄玉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玉合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黄玉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玉合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小波审 判 员 崔 齐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