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华与隋雷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赵华。委托代理人高玉静,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雷雷,无业。委托代理人商岩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潍坊市胜利大街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与被告隋雷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春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