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辖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陈磊、乌维霞与宁波爱尔妮建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爱尔妮建设有限公司,陈磊,乌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辖终字第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爱尔妮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稼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维霞。上诉人宁波爱尔妮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的(2013)甬镇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是在宁波市江东区,故本案应由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陈磊、乌维霞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对合同涉及的商品房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明海商业广场并无异议,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裁定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贤军审 判 员 傅新德审 判 员 刘磊桔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洁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