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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锐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doc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锐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人:拟稿单位:大沥法庭核稿人:拟稿人:肖英青报或抄报:送:当事人、代理人发:打字员:校对员:李国辉发文号:(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75号印10份,存份主题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标题:民事裁定书(撤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75号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1号时代新世界中心南塔503-504室,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郑家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锐洪,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XXX。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受理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锐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锦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1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英青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