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与朱芬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朱芬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62号原告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建材陶瓷工业城二期,组织机构代码782041498。法定代表人谢悦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芬,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芬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家美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6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喻 湜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