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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60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务工。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晚,被告人罗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9月30日),从瑞安市汀田街道驶往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方向。19时50分许,车辆途经104国道线瑞安市汀田街道岑岐村路口地段时与宋某驾驶的浙C×××××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罗某当场昏迷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被交警查获并于当日21时许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周期内违法记录查询说明,交通事故医疗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延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