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商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浙XX宇纸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嘉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宇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嘉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592号原告:浙XX宇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松祥。委托代理人:陈文东。被告: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民。被告:苏州嘉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文元。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洪延、张国钧。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宇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嘉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宇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苏州嘉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60元,减半收取4,58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园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