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红,高俊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949号原告张瑞红,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东代固乡后罗庄村人。被告高俊涛,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张瑞红与高俊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耿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