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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恢裁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段跃军、王华洁、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段跃军,王华洁,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执恢裁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曹永新,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段跃军,男。被执行人王华洁,女。被执行人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夷飞。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段跃军、王华洁、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576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8666.67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全部义务,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576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