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414号原告向某某,女,生于1968年7月14日,汉族。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12日,汉族。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1990年1月9日登记结婚,1992年4月12日生一女,名朱某,现已成家。婚前,原、被告因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性格各异。2007年10月被告朱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回,期间原告多方寻找,毫无音讯。2008年8月12日原告到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东坝派出所报人口失踪案。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要求离婚,但因无法通知到被告而公告终结。现原、被告已长达6年未曾联系得上,女儿也成家立业,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自愿负担。原告向某某提交了下列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证明原告具有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告与被告朱某某是合法的夫妻关系;3、广元市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东坝社区及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东坝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朱某某下落不明;4、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东坝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证明被告朱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朱某某失踪的事实存在。被告朱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于1990年1月9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于1992年4月12日共同生育一女,名朱某,现已成年。被告朱某某于2003年起到广西柳州打工,始与家里经常联系,期间因其父母过世曾回过家,自2007年10月起再未与家人联系。原告向某某于2008年8月12日向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东坝派出所报案称,其丈夫朱某某于2007年10月离家出走未回,该所未立案。后被告朱某某仍未与家人联系。原告向某某于2012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后撤回了起诉。现原告向某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朱某某的婚姻关系。另查明,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广元市利州区利源街(粮食局宿舍)购买了住房一套,由于棚户区改造,现已拆除,还建房屋一套还未修建。原告向某某当庭表示房屋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待朱某某出现后协商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结婚证、东坝社区和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东坝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东坝派出所的接(报)处警登记表以及原告向某某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后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朱某某于2003年外出务工,自2007年10月起至开庭时未与家人联系。原告向某某曾于2012年起诉离婚,后因不能向被告朱某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撤回了起诉。现原告向某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未由再次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朱某某的婚姻关系,此请求及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向某某对在广元市利放眍东财运亨通街道办事处利源街原拆原建的房屋一套申请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待被告朱某某出现后再进行处理的请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对原告向某某的主张所提交的证据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向某某诉与被告朱某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李 彬人民陪审员 刘 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玉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