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孔令昆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令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195号罪犯孔令昆,男,42岁,1970年6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回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四年五月八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郑铁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孔令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本院作出(2006)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438号、(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四月二日以罪犯孔令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孔令昆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孔令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经与社区矫正机构联系,对其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并已落实帮教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令昆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至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小波审 判 员 崔 齐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