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张光军与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军,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军,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磊,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光军与被执行人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磊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张光军支付赔偿款30203.4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县人民法院(2012)郧县民一初字第00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