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93张彦奇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前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女,,住前郭县八郎镇。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3年10月3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0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份的一天11时许,在前郭县XX镇XX村被告人张某某家承包地附近土路上,被告人张某某同马某某将在土路上行驶的由朱某某、苑某某、刘某某、尹某某驾驶的四辆农用车拦截住,被告人张某某称四辆农用车碾压了其家承包地,以扣留农用车相要挟,向被害人朱某某、苑某某、刘某某、尹某某每人索要人民币2000元。同日17时许,因被害人拒绝给付财物,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其扣留车辆放行,勒索财物未能得逞。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朱某某、苑某某、刘某某、尹某某陈述及证人马某某、孙某某、许某某、宋某某等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的一天11时许,在前郭县XX镇XX村被告人张某某家承包地附近土路上,被告人张某某同马某某将在土路上行驶的由朱某某、苑某某、刘某某、尹某某驾驶的四辆农用车拦截住,被告人张某某称四辆农用车碾压了其家承包地,以扣留农用车相要挟,向被害人朱某某、苑某某、刘某某、尹某某每人索要人民币2000元。同日17时许,因被害人拒绝给付财物,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其扣留车辆放行,勒索财物未能得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我家在我们村北一条路边有半晌地,那块地我本来是包给我姑姑家的弟弟马某某了,那时候要种地了,马某某去地那看看地,恰好那个时候有四轮车从那经过压地头了。马某某把车拦住了。我是后去的,我到那时看见马某某的摩托车在路上停着后面停着三辆四轮车,我记得第一辆是朱某某家四轮车,第二辆是苑某某家的车,第三个是尹某某,还有一辆是刘某某家的四轮车。这四辆车都不是我截住的是马某某截住之后让刘某甲(刘某乙的哥哥)家的孩子刘某丁去我家找的我才去的现场那。我看那四辆车走的路是我家的地头,我当时挺生气的就骂了几句,你们瞎呀,往地里压。每辆车交2000元钱否则谁也别想走,他没谁也没有说什么,最后他们谁也没交这个钱,黑天之前就把车都放了。2、被害人朱某某陈述:2013年5月的一天中午11时许,我在地里干活往回走,走到刘某乙家地的东侧,就被一个自称是刘某乙家亲属的人给拦住了,说我把他家地给压了,不让走,后来刘某某、苑某某、尹某某他们三人也被拦下了,刘某乙的妻子来了对我们说:你们把我家的地给压了,一人给2000元钱,不给不能走。到了下午16时30分许,因为我着急干活,张某某就让我先走了,后来刘某某、苑某某、尹某某他们的车开没开走我就不知道了。3、被害人苑某某陈述:我记得那是5月份的一天,刚下过雨我去趁着地湿抢着把玉米种上,省的还得浇水了。种完就下午1点多了,回家的路上,我开车到刘某乙家地那时看见前面是我们屯朱某某家的四轮车在道上停着,我的车也过不去,就停车了,当时刘某乙的老婆(张某某)和一个男的在一边站着,我停车还没等熄火呢,那个男的上前把我家四轮车给熄火了将车钥匙拔下拿走了,我问他干啥?他说这是地,你们车压地了,我说这哪是地这不是道吗?这时张某某就说你们车压我家地了,本来这地卖给我家亲戚了(拔车钥匙的男子)现在人家不买了,你们压地了,一家拿2000元钱。我说我们走的是路也没有压地呀。张某某说你们摁手印把我家老爷们(刘某乙)整监狱去了。你们也别想好了。不拿2000元钱车就别想开走。没有办法我只好在那等着了,过了一会我们屯的刘某某车从屯里出来要去种地也被堵住了。还有尹某某的四轮车也是种完地回家被堵住在我家车后面了。我当时很生气就要和张某某理论,我要报警我老婆不让。说咱们能惹起人家呀,把我赶回家了。一直等到晚上五点多钟了,才把车放回来4、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今年五月份的一天下午一点多钟,我开四轮车从家出来要去种玉米,走到半路时看见路上有车还有人在路上,出来一个男的窜到我家车前面我们车就站下了,我问怎么了?那个男的说这地我买了,你们的车走压地了,我说这哪是地啊,这是道,那个男的挺横就把我家的四轮车给熄火了。这时我看见朱某某的车、苑某某家的车都被堵在那了,刘某乙的媳妇在那喊,压地了,这地卖给人家了(堵我家车的男子)现在人不要了,你压地了交2000元钱放车,我没有吱声,好像我不是第一个被堵的,人家都在那堵着呢,后来,到了下午5点左右的时候才把我家的车放行。5、被害人尹某某陈述:2013年5月的一天中午12时许,我开车到刘某乙家地的附近时,就被一个自称是刘某乙家亲属的人给拦住了,当时已经有三台车在那被堵住了,他们是三不管村,大三不管屯的村民刘某某、苑某某、朱某某,他们三人也被拦下了,说我们压他家地不能走,后来刘某乙的妻子张某某说每人给2000元钱,她就放车走。到了晚上17时许,也没人给她钱,后来天黑了就让我们走了。6、证人马某某证实:开始的时候我姐姐张某某和我说了,她家没有人种地(我姐夫刘某乙被公安局抓起来了)想把他家在屯子北面的一块大约半晌地包给我种,当时也没说包多少钱。到秋收多了就多给点,少收就少给点,不收就不给了。我们当时是口头说的也没有签合同什么的。大约是5月份的一天我姐姐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要包的那块地被来回走的车都给压了,要种地了你来看看。那时候是刚要种地还没开始种呢,有开始打垄的了。过了10多天的一天我去穆家那边办事,回来的时候我就到那块地看看地压什么样?我到那一看确实那块地被来回走的车给压出来一条路了,看来走的车还真不少。我当时是骑摩托车去的,我刚把摩托车停在地里了,这时候从西往东过来一辆四轮车看样子那四轮车是要回屯子,当时我看见那台四轮车就是压着我姐姐家的地了,我就上前把那台四轮车给拦住了,我对开车的那个人说,你压着地了,下来吧,那个人就把车停下了,他自己把车熄火了。我给我姐张某某打电话了,过了大约20分钟的样子我姐也倒了地这,我姐到这之后又从西往东也是回屯子的方向过来一辆四轮车,前面有被我堵住的车他也开不过去也停下,他自己停车、熄火,那个开车的人问第一个车的人怎么了?我当时说了你怎么的不知道啊,你压地了,这个人也没吱声,我姐对他们说,你们有道不走你们压地,我这地包给人家(指包给我了)人家怎么种。又过了10多分钟又是一个方向来了一台四轮车,也是到了那就停下了,下来问:怎么回事?我说你怎么了?你们压地了。那个人笑了,也没有说出什么。后来他说:压地了,你说咋办就咋办吧,我没有说什么。又过了挺长时间从屯子里面出来一台四轮车,也是走到我堵住的第一辆车前面那,我姐上前把车拦住了,我当时就在旁边站着了,那个人下车后我和他吵吵几句,我说你都看见这又车压了,不让你从这走,你还走,你们有道不走你们走人家地,这个人也没有说出来什么。就这样我们在那僵持了挺长时间。第二辆过来的四轮车的男的和我吵吵,那个男的拿摇把子要打我呢。我看这地也整不明白就把我姐叫到一边去了,我说这地我不包了,我就回家了。以后再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7、证人孙某某证言:今天实地测量的刘国清(刘某乙父亲)家分的地都是准确的。当年而论土地承包的时候我是社主任就是我领着分的那块地。今天根据我们村上的土地台帐,刘某乙媳妇指认的地界我们实地测量一下,当时张某某堵车的地点根本就不是她家的地。那本来就是村上的老道,村民来回走都走那,上面的那条是今年新修的道,今年开春的时候不好走,大家还都走老道。刘某乙家地本来就是多占了村上的机动地,他们家这些年一直白种了也不往村上交一分钱。我们村上要往回收这块地刘某乙不但不给还骂我后来又打我。刘某乙把他应该分的地又往前多翻出20多米长,宽下多开出80多米那样。综合这些情况看当时车走的地方就是村上的老道而不是地。8、证人许某某证言: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大约两点多钟,我外甥尹某某上我家找我说他的农用四轮车和另外三家的四轮车在张某某家地头的路上被张某某和一个自称是张某某亲属的男子给拦住了,张某某说四轮车把她家的地给压了,每辆车要给张某某2000块钱(四辆车8000元)才放车,要不然就不让走。我一听是刘某乙的媳妇,刘某乙一家在我们村根本无人敢惹,我也很害怕他家的人,但我外甥找我,不管咋地我也得去看看,我就自己走着去了,我到现场一看这四台车都停在那里呢,我过去和刘某乙媳妇说:咋整?现在大家都忙着种地呢,少罚点吧?行不行?我这么大岁数了,我讲个情,一家罚五百吧?他们不给我给。“张某某当时非常的横,说:“差一分都不行。”我看张某某不同意,一看她那样。我也不敢再说了,我就回来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9、证人宋某某证言:我认识张某某、刘某乙两口子,他们在我们村是“一霸”,我们俩家在村里分的西北地还是地邻。我们村的尹某某、苑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四人开车压张某某家的耕地车被截的事当时我没有在现场,但是后来我听说了。位于我们家西北地地南头的路没有占我家的耕地,那是村里的老道,村里人都知道,谁家的耕地也不占。10、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1、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被抓获。12、年龄证实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发现前科劣迹。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间形成了证据链条,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口供,足以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初 洪 伟审 判 员 李 中代理审判员 陈 立 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丹丹(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