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民终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宋建波与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苏小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建波,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苏小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民终字第00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建波,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生,陕DT09**号出租车司机。委托代理人张娜,陕西宜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祁昆,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娜,陕西宜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德强,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小凤,女,汉族,1969年7月17日生,银行职员上诉人宋建波、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建波的委托代理人张娜,上诉人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娜和万德强,被���诉人苏小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6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与上诉人咸阳市出租汽车公司、宋建波。审 判 长 陈凤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代理审判员 魏永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和晓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