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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吴怀勤与朱莉、伏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怀勤,朱莉,伏彩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0254号原告吴怀勤。委托代理人王永安。被告朱莉。被告伏彩东(系被告朱莉丈夫)。委托代理人付长剑。原告吴怀勤与被告朱莉、伏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怀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安、被告朱莉、被告伏彩东的委托代理人付长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怀勤诉称,2012年10月1日,被告朱莉向原告出具借款10万元借条一张,口头约定月息3分。被告伏彩东系被告朱莉丈夫。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保全费、诉讼费。被告朱莉辩称,借款是事实,约定的利息为3分,但是本人丈夫不知情,该借款也是借给本人叔叔朱端乐所用,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伏彩东辩称,该借款本人不知情,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012年10月,被告朱莉两次向原告借款,每次5万元,共计1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3%,并于2012年10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是:“今借吴怀勤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人:朱莉.2012.10.1”。该借款,被告朱莉每月按约偿还利息至2013年1月。另查明,被告朱莉、伏彩东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条、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朱莉未按约偿还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朱莉与伏彩东系夫妻关系,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原告亦不予认可,故该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伏彩东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利息问题,原告与被告朱莉约定的利息,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怀勤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同时扣除以下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起;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起,均至2013年1月止,按月息3%减去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二、被告伏彩东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二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二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彤(后附上诉须知)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