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94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赵广剑,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道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詹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