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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39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法平与成都欧越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908号原告李法平。被告成都欧越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法平与被告成都欧越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法平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欧越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法平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欧越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法平撤回对被告成都欧越明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李法平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