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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小刘与陈继伟、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小刘,陈继伟,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保字第8-2号申请人黄小刘。被申请人陈继伟。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湛江市椹川大道北376号申请人黄小刘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以现金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要求保全肇事车辆粤G×××××大客车。本院依其申请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江法保字第8-1号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陈继伟名下车牌号为粤G×××××大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2013年5月9号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〇一车队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粤G×××××大客车行驶证及购置发票证明该车属其所有。经本院核实粤G×××××大客车确是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〇一车队所有,本院原查封裁定认定该车为陈继伟名下有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江法保字第8-1号民事裁定查封内容:“查封被申请人陈继伟名下车牌号为粤G×××××大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变更为“查封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〇一车队名下车牌号为粤G×××××大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玉明凯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上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