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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重庆启明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华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启明物资有限公司,重庆华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01229号原告重庆启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133号15-6,组织机构代码73656391-4。法定代表人周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红星村花朝门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杨绍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启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启明物资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启明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启明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重庆启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