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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靳军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军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军奎。因犯盗窃罪2008年11月13日被肥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肥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8月20日因盗窃被邯郸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2年10月15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成检刑诉(20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军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军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4日、5月21日、7月5日、7月6日、7月18日、8月8日、9月12日、9月16日、9月27日、9月底、10月13日盗窃连某甲一辆粉白色比德文牌电动车,价值1440元;盗窃赵某甲一辆白色赛利特牌电动车,价值1360元;盗窃吴某甲一辆红色“澳柯玛”电动车,价值1390元;盗窃耿某甲一辆银色捷安特牌电动车,价值2520元;盗窃师某甲一辆红色康乐牌电动车,价值1620元;盗窃张某甲一辆黄色捷安特牌电动车,价值1680元;盗窃李某甲一辆红色赛利特电动车,价值1400元;盗窃张某乙一辆红色比德文牌电动车,价值930元;盗窃张某丙一辆粉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710元;盗窃宋某甲一辆黑色小鸟牌电动车,价值1770元;盗窃滑某甲一辆欧派牌电动车,价值130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同时,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要求以盗窃罪追究靳军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靳军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靳军奎2012年3月4日在青云路西2元店门前盗窃“比德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440元;2012年5月21日11时多,在春天服饰广场门前盗窃“赛利特”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360元;2012年7月5日15时多,在春天百货门前盗窃“澳柯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390元;2012年7月6日17时多,在政府街中段2元店门前盗窃“捷安特”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520元;2012年7月18日11时左右,在赵都超市门东侧盗窃“康鹿”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620元;2012年8月8日15时左右,在清晨百货门前盗窃“捷安特”电动车一辆,价值1680元;2012年9月12日18时多,在蓝梦日化门市前盗窃“赛利特”电动车一辆,价值1400元;2012年9月16日17时多,在格格屋装饰品的门前盗窃“比德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930元;2012年9月27日16时多,在丹兰女人屋服装门前盗窃“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710元;2012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在市场街酷妞服装店门前盗窃“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770元;2012年10月13日18时左右,在市场街宝贝衣橱门市前面盗窃“欧派”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300元。靳军奎在一年内盗窃作案十一起,盗窃物品总价值17120元。上述事实,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滑某甲陈述,我今天下午18时许到“宝贝衣橱”门里换一件衣服,我的电车被偷走了。2.薄某甲证言,我在市场街开一“顺发商场”门市,今天你们警察抓的这个偷电车的老头以前经常在市场街偷电车,今天这个老头一直在这儿转,我就跟公安局的一个熟人打了电话。3.宋某甲陈述,大约半个月前的一天下午13时左右到市场街酷妞服装门市买衣服时,我电车被偷。4.张某丙陈述,2012年9月27日下午16时左右到市场街丹姿女人服装店买衣服,我的电动车不见了。5.张某乙陈述,我的电车被盗了,我来报警。比德文牌电车,红色。6.李某甲陈述,我的电动车被盗了,我报的警。7.张某甲陈述,2012年8月8日14时50分左右,我到新兴大街赵都商场东侧路南的清晨百货买东西,进到门市里,十分钟左右后,发现电车不见了。8.师某甲陈述,2012年7月18日10点10分左右,我去成安县赵都商场买东西,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发现电车被盗了。9.耿某甲陈述,今天下午4点50分左右,到老武装部对过的一个2元店门市买东西,十分钟左右出来发现电车被盗了。10.吴某甲陈述,今天下午1点左右,我将电车停在美食林超市门前,到下午3点30分左右,我从美食林出来发现电车不见了。11.赵某甲陈述,2012年5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我去雪涛路老电影院北边春天服饰门市旁的化妆品店买化妆品,过了一个来小时左右发现电车不见了。12.连某甲陈述,今天上午10点50分左右,我将电车停在青云大街建设银行对面的二元超市门口,正准备付款时,发现电车没了。13.靳军奎辨认现场笔录。14.发还滑某甲欧派牌电动车清单。15.成价鉴字(2012)88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及价格鉴证明细表(17120元)。16.靳军奎供述,2012年10月13日上午,我从广平县家里坐公共汽车到成安县。12时30分左右,我到市场街与青云大街交叉口附近吃了点饭后,就到人民浴池洗澡,在浴池里面待了三个小时左右后出来,到市场街和一条南北路口东约10米左右一个路南门市,见一个20多岁的女子将电车停在门市门口,等了几分钟,没见那名女子出来,骑上她的电车往西走,到路口时,就被警察逮住了。2012年过年后的一天上午,在成安县新兴大街与青云路交叉口往北路西的一家2元店附近转。大概在11时许,我看见一名约30岁左右的女子将电车停在2元店门口,那名女子一直没有出来。先推着电车往南走了一段路,之后就蹬着顺新兴大街往东走了。2012年9月的一天下午,在政府街和这条路拐角的西北角的一个卖化妆品的门市前面转,看见门市俩女的在里面说话,看不见外面的情况,我就到电车旁边,推着往北走了。2012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成安县赵都超市门前转,想偷一辆电车,我看见有一名20多岁的女子把她的电车放在赵都超市门前东北侧的台阶上,我推走了。2012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在成安县春天百货超市附近转时,看见一个年轻女子骑着一个电车停放在春天百货超市门前东侧电线杆旁边,我推走了。2012年9月的一天下午,在成安市场街上转,到一家路南卖衣服的门市前偷一辆电车。2012年9月份的一天,在下午三、四点左右时,到市场街东段时,看见一个穿着黑衣服的女子把电车放在路南卖衣服的门市前,我骑走了。2012年8、9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到成安县转悠,到新兴街和北街交叉路口时,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女子把电车停放在北街口路西的2元风暴超市门前的路上,推上她电车往东走了。2012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到成安县转悠,到新兴街赵都商场东侧路南的一个日化门市,一个年轻的男子把电车放在门前台阶上,我推上他电车往西走了。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到成安县转悠,到市场街中段时,看见一个女子把电车放在一个卖衣服的门市前的路边,我推上她电车往东走了。2012年夏天的一天上午,我到成安转悠,走到政府街往老汽车站走的路中段路东,看见一个女子把电车放在春天服饰广场门前,我推上她电车往北走了。17.(2009)冀邯劳审字第20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2011)肥刑初字第74号、(2008)肥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靳军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一年内窃取他人财物十余起,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靳军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并请求从轻判处,因靳军奎属累犯,且在一年内盗窃作案次数多,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军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树生审判员  任建梅审判员  齐新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