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陆祚钰、叶海潮、陆光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宁刑监字第2号陆祚钰、叶海潮、陆光祥:你们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屏南县人民法院(2011)屏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1)宁刑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确认原审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方面是正确的。现对你们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一)关于本案事实认定问题。你们申诉称,原审认定你们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你们在2010年5月1日、5月4日两次组织屏南镇长汾村村民,以堆土方式封堵锦丰公司大门,打砸门窗,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有张久根、陆继径、梁发银等众多证人的证言证实,还有司法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和你们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原一、二审认定你们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你们申诉称,原审认定你们三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法无据,本案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损失”两个要件。经查,陆祚钰、叶海潮多次召集村民聚会商讨发动群众阻止锦丰公司开业,并积极参与聚集活动,陆光祥唆使陆祚钰通知其他村民到锦丰公司门口聚集,其本人亦积极参与聚集活动,叶海潮还提供笔记本给参与者记工,前后两次参与人数有记录的分别达57人、24人,聚集时间累计近十小时。在聚集过程中,你们与其他村民拦截运土车,陆祚钰联络土方来源,陆光祥指挥卸土,致使企业门口通道堵塞,陆祚钰、陆光祥在现场插牌子,写标语,行为积极,参与人员砸坏企业财产,离去后还不许他人清理障碍,致使企业停工14日,严重干扰企业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坏,情节严重。原一、二审认定你们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符合法律规定。你们的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三)关于“一事不再罚”问题。你们申诉称,造成损失的主要当事人陆继伟(砸毁锦丰公司窗户玻璃)、叶学谋(联系土方堆到锦丰公司门口)都被作为另案处理,又对你们三人进行判决,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法律原则。本院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本案中,对你们三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仅有一次,不存在重复处罚的情形。你们的此项申诉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们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不能成立,原判应予维持,希你们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