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张伟民与丁桂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民,丁桂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张伟民。被告:丁桂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民与被告丁桂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民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