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02黄艳珍与德莎国际货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珍,德莎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60号原告黄艳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国军,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涓,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莎国际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栋09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PINGCHEN(陈平)。委托代理人唐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工资、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07年4月2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9月1日起。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会计。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7000元。五、员工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离职前12个月每月平均实发工资7000元。六、欠发年休假工资数额:被告于2012年8月14日书面辞退原告,被告已经发放了原告2012年8月1日至14日期间的工资2896.55元。原告2012年8月14日后未为被告提供劳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怀孕期工资、产假工资、哺乳期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2012年8月14日,被告以原告迟到17次、违反公司纪律、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书面辞退了原告。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数额:被告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原告在2012年6月、7月期间的20个工作日内有17次迟到,该行为构成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虽然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但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调了原告的工资,被告并无不当的行为,但原告拒绝被告合理的岗位调动,亦是违反了公司纪律。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没有违法,被告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九、申请仲裁时间:2012年9月5日。十、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8月14日至10月19日怀孕期间工资15609.19元及25%经济补偿金3902.29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0月20日起178天产假工资57287.36元及25%经济补偿金14321.8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10月20日起哺乳期187天工资60183.91元及25%经济补偿金15045.97元;4、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900元;5、被告为原告补缴2012年8月14日至2012年10月19日怀孕期间、自2012年10月20日起178天产假期间、自2012年10月20日起哺乳期187天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6、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7000元;7、被告支付原告翻译费900元。十一、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院处理的范围,本院不予审理。十三、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8月14日至10月15日怀孕期间工资14651.16元及25%经济补偿金3662.79元,期间社会保险金2380元,住房公积金2240元;2、被告支付原告产假期间工资45581.4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1395.35元,期间社会保险金5950元,住房公积金56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哺乳期工资73255.81元及25%经济补偿金18313.95元,期间社会保险金8330元,住房公积金7840元;4、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900元。十四、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艳珍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智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