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6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崔凤中等与张玉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凤中,左其荣,崔福燕,崔某某,张玉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633-2号原告崔凤中。原告左其荣。原告崔福燕。原告崔某某。法定代理人崔凤中。被告张玉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路与范公亭路交叉口青州市金融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凤中、左其荣、崔福燕、崔某某诉被告张玉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将被告向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缴纳的事故保证金190000元提取至本院,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告在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保证金19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友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