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成都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731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2号时代广场709。负责人朱红升。委托代理人熊英亮,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少娟,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8号B座806号。法定代表人邱可。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