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莆田市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与林宗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快速客运有限公司,林宗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3370号原告莆田市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谢XX,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龙,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被告林宗发,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莆田市快速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宗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快速客运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快速客运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快速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元,由原告莆田市快速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伟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