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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显超人民陪审员  李平玉人民陪审员  杨绪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