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肖某某,男。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紫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显超人民陪审员 李平玉人民陪审员 杨绪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