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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强与刘功俊、张二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刘功俊,张二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033号原告王强,男,198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侯小林,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功俊,男,198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张二转,女,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肥西县。原告王强与被告刘功俊、张二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的委托代理人侯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功俊、张二转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强诉称,2012年6月21日,被告借到原告人民币10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两被告又于2012年8月24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2012年8月底之前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上述全部借款,被告置之不理。被告张二转(又名张柏林)系刘功俊配偶,应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刘功俊、张二转未有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二、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两被告身份;三、2012年6月21日借条一张,证明刘功俊于2012年6月21日向王强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四、2012年8月24日借条一张,证明刘功俊、张二转于2012年8月24日向王强借款150000元,并约定2012年底前还清的事实。被告刘功俊、张二转未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刘功俊、张二转系夫妻关系。张二转又名张柏林。2012年6月21日,刘功俊从王强处借到现金100000元,刘功俊出具借条一张,未有约定还款期限。2012年8月24日,刘功俊、张二转从王强处借到现金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此款于2012年8月底之前还清。之后两笔款项经王强催要,两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2年6月21日,刘功俊从王强处借款100000元,该笔借款未有约定还款期限,此款一经王强催要,刘功俊即负有还款义务。该笔借款发生于刘功俊、张二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均应承担还款责任。2012年8月24日,刘功俊、张二转从王强处借款15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8月底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能及时还款,显已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综上,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功俊、张二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强借款250000元整。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刘功俊、张二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明          显代理审判员 王          二          辉人民陪审员 许          正          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文举工程验收监测报告做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