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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孙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6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1-2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金亮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30日晚,被告人孙某甲无证驾驶无牌汽油助力车从瑞安市飞云街道繁荣村驶往飞云街道中洲村。当日22时40分许,途经飞云街道根桥村地段时,车头碰撞行人郑某,造成郑某受伤。次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甲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ml。经鉴定,该汽油助力车属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范畴。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郑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乙、舒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查获某、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医疗诊断证明书、转账凭证、通话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3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海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