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商初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20-06-17
案件名称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与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487-1号原告: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3号润利大厦2209室。法定代表人:李城,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涛,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通掘路3号。法定代表人:顾邢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为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28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王善卿自愿以其自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鑫都海景花园2#楼201号、建筑面积为109.99平方米、烟房权证莱私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案外人李海波自愿以其自有的坐落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48号西楼305号、建筑面积为42.78平方米、烟房权证开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28000元,冻结期为6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