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恢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刘桂林与榆林市博浩生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林,榆林市博浩生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恢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林,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榆林市博浩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智慧,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乃吉,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辽宁省瓦房市人,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桂林依据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017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榆林市博浩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榆林市博浩生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刘桂林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博浩生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博浩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于和解当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桂林工程款47200元,申请执行人刘桂林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榆林市博浩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90元、执行费615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神民初字第01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